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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地板投訴案例解析(71)——優等品強化地板一定是E0級嗎?

發表時間 : 2018-12-05    發稿來源 : 木地板網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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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木地板網

王軍

中國林產工業協會專家委員

中國木材流通協會地板專業委員會專家組長

吉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網友“快樂裝修”來電反映:他的一個湖南客戶經銷的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俗稱強化地板)產品在市場上被當地工商局抽檢了。在抽樣過程中,經銷商不是很清楚,認為賣的是優等品就一定是E0級,因此,經銷商也在抽樣單上簽了字,標注為優等品和E0級。幾天過后,檢驗結果出來了,甲醛釋放量為0.7mg/L,沒有達到E0級要求,被判定不合格產品。收到檢驗報告后,工廠認為產品質量不存在問題,申請復議??墒枪ど叹植坏皇芾恚€是不依不饒,要對經銷商進行處理??晌覀兊陌b箱上只標注了優等品,并未注明甲醛釋放量的級別。我們公司經銷的產品是E1級,產品是合格的,而且還是一個相當不錯的檢驗結果,經銷商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字。我找了公司,公司認為是經銷商的過錯,不配合也不理睬。我想問一下優等品強化地板一定是E0級嗎?國家有沒有相關規定?工商局的做法有沒有不妥的地方?我公司今后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從這個網友的來信來看,你們公司和經銷商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非常有必要進行培訓,加強強化地板的國家標準《GB/T18102-2007》的學習。根據標準中的5.1條分等,依據產品的外觀質量、理化性能指標分為優等品和合格品。也就是說,產品的分等與甲醛釋放量的等級沒有直接的關系。根據標準4.6條要求,甲醛釋放量可分為E1級(甲醛釋放量≤1.5mg/L)和E0級(甲醛釋放量≤0.5mg/L)。也就是說優等品的強化地板有可能是E0級和E1級;合格品的強化地板也可能是E0級E1級。所以,經銷商簡單地就把優等品的強化地板直接與E0級聯系在一起,顯然是缺乏依據的,很可能是錯誤的。說明對于國家標準了解和認識不足。由于經銷商已經在工商局的抽樣單上簽了字,工商局完全可以按照經銷商確認的產品等級和甲醛釋放量級別,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本案中,經銷商確認的產品等級為優等品,甲醛釋放量等級為E0級。檢驗結果,甲醛釋放量為0.7mg/L,沒有達到E0級水平(甲醛釋放量≤0.5mg/L)。判定為不合格,要對經銷商做出處罰。工商局的處罰決定,無論從程序上及技術條款上都不存在問題。

既然工商局是依據經銷商提供的產品等級和甲醛釋放量等級進行抽檢,質檢機構是依據工商局的抽樣單進行檢驗。如果甲醛釋放量等級真是E1級水平(甲醛釋放量≤1.5mg/L),實際檢驗結果甲醛釋放量為0.7mg/L,應該是一個相當不錯的結果,產品就應該判定合格。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商家可以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如果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議,視為檢驗報告自動生效。一旦檢驗報告生效,工商局可以直接進入處罰程序。如果商家申請復議,要求更改經銷商在抽樣單上確認的甲醛釋放量等級,將E0級變更為E1級,有充分的依據獲得工商局認可,將會獲取顛覆性的結果。即甲醛釋放量等級E1級(甲醛釋放量≤1.5mg/L),實際檢驗結果甲醛釋放量為0.7mg/L,產品不需要進行復檢,可以直接判定合格??梢悦庥谔幜P。

獲取相關證據需要做兩件事:1 是在接到檢驗報告15日內,由商家或地板的生產廠家向檢驗報告的發出單位(工商局或質檢機構)提出書面的復議申請;2 在復議申請中詳細闡述復議的內容及依據。本案中,公司認為自己生產的產品是甲醛釋放量等級真是E1級,就應該提出相應的證據。由于公司認為是經銷商自己的過錯,應該由經銷商“擺平”,采用消極不配合的態度是不可取的,因為這樣做不僅會影響品牌的形象。

另外,公司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可以通過佐證進行證實:佐證1根據強化地板的國家標準《GB/T18102-2007》中的8.1.1產品標志:“產品入庫前,應當在產品的適當部位標記產品的型號、商標、生產日期、甲醛釋放量標志、表面耐磨等級及相應的轉數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公司在產品入庫前,在產品標志上標注了甲醛釋放量等級及生產日期等信息,例如在地板背面的噴碼上有E1級,可以向當地工商局申請認定地板的甲醛釋放量等級由E0級變更為E1級。如果該批產品標志中有E1級標志,至少不能認定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可以免除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獲得的處罰。不知道該公司是否按照強化地板的國家標準《GB/T18102-2007》中的8.1.1產品標志的要求做了;佐證 2根據強化地板的國家標準《GB/T18102-2007》中的8.1.2包裝標志:“產品包裝上應標記產品的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類別、等級、甲醛釋放量限量標志、表面耐磨等級及相應的轉數、數量及防潮、防曬等”。在8.1.2包裝標志這一條當中又一次提出了甲醛釋放量限量標志的問題。根據這個網友提供的信息來看,該公司當時的包裝上并沒有按照標準8.1.2包裝標志的要求進行操作,遺憾的是,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根本找不到地板的甲醛釋放量等級。也就是說公司的產品包裝本身就是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僅此一項,即使是不進行產品理化檢驗(或不考慮甲醛釋放量的檢驗結果),當地工商局也有理由對商家或公司做出相應處罰。商家及公司的任何辯解都顯得蒼白無力。

看來,打鐵還要自身硬,建議商家或公司還是應該積極與當地工商局溝通,同時應該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要加強對經銷商專業知識及產品相關國家標準的培訓,統一宣傳材料的口徑;

二是加強公司人員對于產品國家標準的理解,嚴格執行產品標志和包裝標志,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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